各二级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湖北师范大学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细则》湖师发〔2022〕32号等文件精神以及资产使用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启动2023年固定资产处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处置工作的原则及方法
1.充分认识资产处置工作的重要意义。资产处置工作是资产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盘活资产的重要手段,对维护学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及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具有重要意义。各院(部)、各部门要从推进科学发展、建设节约型校园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资产处置工作的重要性,通过此次工作,进一步理顺关系,明确责任,规范制度,做实资产帐目规范制度,确保学校资产安全与完整,做到账实相符,帐人相符,账账相符。
2.资产处置工作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类实施”的原则,由学校统一领导和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牵头组织实施,各资产使用部门具体操作实施。
3.采取自查与复核相结合的办法。一是自查:各资产使用单位对拟报废资产进行自查论证,并提出申请;二是复核: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会同拟资产处置申报部门对拟资产进行复核。
二、处置工作的内容及步骤
1.自查自报
资产使用单位成立本单位的资产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三人以上,原则上要求由单位负责人、资产分管领导、资产管理员及1-2名职工代表组成),负责本单位的资产处置工作。要对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对和查实,对清查出的资产登记造册,须做到账物相符、同时待报废的资产按部门为单位集中分类存放,以便国资处复查和处置。
凡属下列条件之一的仪器设备及家具类固定资产,可申请报废:
(1)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继续使用的资产;(详见:《湖北师范大学固定资产折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湖师发[2019]58号文)
(2)由于被其他新技术代替或者已经超过了法定保护期限,造成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降低或者丧失的无形资产;
(3)依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其他资产。
各资产使用单位在4月14日前提交《仪器设备报损、报废技术鉴定表》(校资产管理系统中下载导出),具体操作步骤为:
提交前打印《仪器设备报损、报废技术鉴定表》一式两份,经本单位资产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签字(部门负责人必须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一份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会同资产二级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各资产使用单位拟处置的资产进行会审、论证,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2.审查汇总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资产二级管理部门意见和专家意见,对盘盈的资产进行核实,对不符合报废条件、仍有使用价值的资产,要求资产使用单位继续使用或者调剂其他部门使用。对于符合报废条件的予以确认,提出明确处理意见,按程序审批,同时完成网上审核。
审查时间及地点
审查时间:
4月17日—5月8日(双休日除外)
序号 | 时间 | 机构名称 | |
1 | 4月17日 | 上午 |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主体责任办 |
2 | 4月17日 | 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党委巡办公室 | |
3 | 4月18日 | 下午 | 组织部、党校、机关党委 |
4 | 4月18日 | 宣传部(新闻中心) | |
5 | 4月19日 | 上午 | 统战部 |
6 | 4月19日 | 学生工作部(处)、人民武装部; 团委 | |
7 | 4月20日 | 下午 | 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 |
8 | 4月20日 | 教务处、语委办、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 | |
9 | 4月21日 | 上午 | 科学研究发展院 |
10 | 4月21日 | 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 | |
11 | 4月21日 | 下午 | 教师工作部、人事处、人才工作办公室 |
12 | 4月21日 | 财务处 | |
13 | 4月23日 | 上午 |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
14 | 4月23日 | 招生与就业工作处、创新创业学院 | |
15 | 4月23日 | 下午 | 国际交流合作处、国际教育学院、港澳台办公室 |
16 | 4月23日 | 审计处 | |
17 | 4月25日 | 上午 | 保卫部(处) |
18 | 4月25日 | 基建处 | |
19 | 4月25日 | 下午 | 离退休工作处 |
20 | 4月25日 | 工会 | |
21 | 4月26日 | 上午 | 图书馆 |
22 | 4月26日 | 档案馆 | |
23 | 4月26日 | 下午 | 学报编辑部 |
24 | 4月26日 | 后勤管理中心(后勤集团) | |
25 | 4月27日 | 上午 | 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工作处 |
26 | 4月27日 | 校友工作处 | |
27 | 4月27日 | 下午 | 经济管理与法学院 |
28 | 4月27日 | 马克思主义学院 | |
29 | 4月28日 | 上午 | 教育科学学院 |
30 | 4月28日 | 教师教育学院(附属学校教育集团) | |
31 | 4月28日 | 下午 | 体育学院 |
32 | 4月28日 | 文学院 | |
33 | 5月4日 | 上午 | 外国语学院 |
34 | 5月4日 | 历史文化学院 | |
35 | 5月4日 | 下午 | 数学与统计学院 |
36 | 5月4日 | 物理与电子科学学院 | |
37 | 5月5日 | 上午 | 化学化工学院 |
38 | 5月5日 | 城市与环境学院 | |
39 | 5月5日 | 下午 | 生命科学学院 |
40 | 5月5日 | 电气工程与自动化学院 | |
41 | 5月8日 | 上午 | 计算机与信息工程学院 |
42 | 5月8日 | 音乐学院 | |
43 | 5月8日 | 下午 | 美术学院 |
44 | 5月8日 | 继续教育学院 | |
45 | 5月8日 |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分析测试中心) |
审查地点:
科技大楼305、306室。
3.处置审批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报上级部门审批(备案)。
4.处置资产的评估和处理及残值回收
按照学校的处置决定或省财政厅、教育厅的资产处置批复文件,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审批的报废资产及总量情况,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后,采用公开拍卖或组织公开招标(邀标)竞卖等方式处理。
5.账务处理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财务处根据盘盈盘亏的情况,进行各自的账务处理。各院(部)、各部门进行相应的台帐调整。
三、处置工作要求
1.原则上,仪器设备及家具未达到《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的,不予以报废。
2.各单位按时间要求完成申报工作,逾期将不再单独受理(此项工作纳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年终目标管理考核)。
3.精心组织。各相关单位要严密组织,保证工作质量和进度。各单位负责妥善保管好审核同意的拟报废设备及家具,防止遗失和被盗。
4.严肃纪律。相关单位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拟报废资产运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不得瞒报虚报,不得“搭车”报废。资产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提交的拟报废资产自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出问题、谁承担责任的原则。
5.各单位以此为契机加强本单位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确保账物相符,物尽其用,更好的发挥为教学、科研等中心工作提供条件保障的作用。
6.加强监督。为积极稳妥做好此次资产处置工作,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审计处)对资产处置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
联系人:刘懿钊(科技大楼305室) 联系电话:0714-6575008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二零二三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