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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师范大学校园网站群管理系统子站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发布时间:2023-03-16作者:浏览次数:381

按照教育部、公安厅、省通信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采用网站群技术建设网站的相关要求,结合学校信息化建设规划总进程,校内以“统筹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管理、资源共享”为基本建设思想的校园网站群管理系统应运而生,进一步加强了我校各级网站建设和安全,取得了良好效果。为充分发挥学校校园网站群管理系统的管理优势,进一步加强对校园网站群和子站管理,确保校园网站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校园网站群管理系统子站(以下简称“子站”),是指校内各单位在校园网站群管理系统上进行设计、维护和管理的网站,子站建设以反映工作职责、展示工作动态、实现政务公开、服务教学科研、便捷广大师生等为主要目的。

子站服务主要用于信息发布类WEB网站建设,使用该服务的网站在形式上各自独立,具有独立域名和存储空间,各站点之间可以进行数据共享,并可与其他外部网站进行信息集成。

第二条  校内各单位均可申请在站群系统上建设本单位子站。子站服务对象是湖北师范大学校内各单位,暂不面向个人用户提供服务。为加强网站安全管理,除特殊需要外,校内各单位的网站都应纳入校园网站群管理系统。

第三条  子站建设的程序和要求:

1.建设单位要对子站的主要内容和开设栏目进行详细规划,并明确子站的单位责任人和技术责任人。

2.填写《湖北师范大学校园二级单位网站建设申请表》。

3.各单位子站的技术责任人须参加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组织的技术培训。

4.各单位可自主选择子站模板或自行设计网站,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协助各单位提供校园网站群管理系统平台、建设信息和技术支持。各单位在选择子站迁移模式之后,由学校网站群服务商按照要求,将网站信息迁移到校园网站群管理系统上。

5.子站模板不能满足需求的单位,也可自行设计单位网站或委托专业网站设计公司提供有偿服务,但必须基于校园网站群管理系统已有的功能模块,并且在设计制作前须与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联系沟通,以便将网站顺利迁移到校园网站群管理系统中。

6.目前已独立建设的单位网站,亦可申请将网站迁移到校园网站群管理系统中,迁移的程序和要求与子站建设的程序和要求相同,迁移工作由站群服务商进行。

7.为方便对外宣传,子站均可申请校内二级域名。二级域名统一格式为:xxx.hbnu.edu.cnxxx为单位名称,如物理与电子科学学院的域名为wdxy.hbnu.edu.cn),二级域名的申请与子站的建设或移植申请一并办理。

8.所有域名为xxx.hbnu.edu.cn的网站都必须向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备案。未经批准,学校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湖北师范大学****”在公众网注册域名或开办网站,发现有违反规定者学校将做严肃处理,必要时将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子站的维护与管理:

1.如果子站的技术责任人发生变更,其单位责任人务必与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联系,及时更换子站管理员账号和密码。

2.子站内容应当及时进行更新、维护,不能直接上传视频内容文件,只能在正文中通过插入其他网站的链接方式,不能泄露个人敏感信息或其他不良信息等。

3.子站管理员口令需采用字母、数字和特殊符号结合的口令,口令长度不得少于10个字符,应尽量避免使用弱口令。

4.校园网站群管理系统不提供自行设计的留言板、BBS、聊天室等交互功能模块,只提供站群系统中固有模式的留言板功能板块;

5.鉴于服务器设备的稳定性和网络的安全性等问题,迁入站群的子站由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统一作周期性异机备份,以防信息丢失。

6.子站不得用于广告发布等所申请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五条  子站建设管理的职责权限:

1.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负责校园网站群管理系统的培训、建设、管理与维护。

2.子站用户负责子站的建设开发、管理维护,并对子站所提供的WEB信息内容承担完全责任。

3.子站单位责任人为子站的第一安全责任人,须严把信息内容安全关。子站的信息内容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4.各单位责任人和技术责任人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妥善保管好子站管理员的账号和密码。若因账号和密码泄露,造成子站或整个校园网站群管理系统受攻击、栏目遭破坏、信息丢失等后果,或因信息安全监控不得力导致子站发布不良信息,产生较大影响的,将作为重大事故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条  子站的终止:

1.各网站在建设与管理过程中,如违背本管理办法或违反国家有关计算机网络管理的法律、法规,学校有权终止提供服务,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2.因国家政策法规调整、校内部门变更造成的网站终止,学校将作自动终止处理。

3.新网站发布后将立即关闭旧网站,并收回分配给各部门用于网站应用的IP地址等资源。

第七条  子站服务备案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运维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以《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和《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34号)的有关规定为依据,坚持依法管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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