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楚天学者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发布时间:2020-05-06浏览次数:5124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楚天学者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鄂教师〔20132

有关高等学校:

省教育厅对《楚天学者计划实施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教育厅

201338

 

楚天学者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大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加强我省高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吸引、遴选和造就一批具有国际、国内领先水平的学科、专业带头人,形成一批优秀创新团队,教育厅决定实施楚天学者计划,支持高校聘任楚天学者。

第二条 “楚天学者计划由楚天学者、楚天学者讲坛和楚天学者成就奖组成。

第三条楚天学者分为讲座教授、特聘教授(含主讲教授、创业型特聘教授)、楚天学子三个层次。

第四条楚天学者实行岗位聘任制。坚持按需设岗、公开招聘、专家评审、择优聘任、合同管理。

第五条全省每年招聘200名左右的楚天学者聘期五年。楚天学者在聘期内享受楚天学者经费资助。

第六条楚天学者讲坛由教育厅主办,组织楚天学者主讲本学科国际前沿发展趋势、学术团队构建管理等专题报告或与同行交流研究成果,以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七条楚天学者岗位设置应与高校重点学科、品牌专业、重点实验室和新兴交叉学科建设相结合,原则上在二级学科或省级以上品牌专业设置,分期进行。同时,在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柱产业研发生产,与高校有重大合作研究项目的企业中,设立创业型特聘教授岗位。

楚天学者岗位属流动岗位,由专家评审委员会根据学科、专业发展和学术梯队、教学团队建设需要,按程序定期评审,教育厅确认。

第八条楚天学者岗位可根据需要同时聘任讲座教授、特聘教授和楚天学子若干名。

第九条讲座教授职责

1.开设本学科前沿领域的课程或讲座,指导或协助指导博士生、硕士生;

2.对学科发展方向和研究重点提供重要咨询建议,促进本学科跟踪国际学术前沿;

3.面向湖北省发展战略需求和国际科技前沿,积极组建或参与组建创新团队;

4.参与楚天学者讲坛活动。

第十条特聘教授职责

1.讲授核心课程,指导博、硕士生;

2.提出战略性、前瞻性、创造性的研究构想,带领本学科达到国内领先水平、赶超国际先进水平;

3.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国际科学与技术前沿,积极争取并主持国家科研项目、省重大科研项目研究;开展原创性、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和关键领域攻关,力争取得标志性成果;

4.领导学术梯队建设,组建并带领一支创新团队进行教学科研工作;

5.参与楚天学者讲坛活动。

第十一条主讲教授职责

1.主讲本学科专业基础课或专业课程,编写高水平教材;

2.开设专业前沿课程和学科交叉课程;

3.引领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教改成果具有创新性,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4.指导、培养本专业教学团队建设。

第十二条创业型特聘教授职责

1.有创新性构想和战略性思维,能开展跟踪国际相关领域科技、管理前沿的研究工作;

2.积极推动产学研合作,在企业推广先进管理模式和经验,推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

3.积极探索高校、企业协同育人长效机制,为高校师生企业实践提供平台,每年至少针对高校学生主讲一次专题报告;

4.指导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建设。

5.参与楚天学者讲坛活动。

第十三条楚天学子职责

1.讲授本学科专业课程;

2.开展跟踪国际学术前沿研究工作;

3.积极参与创新团队科研工作;

4.参与楚天学者讲坛活动。

第三章  招聘条件

第十四条讲座教授招聘条件

1.科学道德高尚,学风严谨,富于合作精神;

2.在国外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一般应担任高水平大学副教授及以上职位或相应职位;

3.学术造诣高深,在国际上本学科领域有重大影响,取得国际公认的重大成就;

4.聘期内每年在受聘高校工作2个月以上。

第十五条特聘教授招聘条件

1.科学道德高尚,学风严谨,富于合作精神;

2.一般具有博士学位,在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年龄45周岁以下;

3.国外应聘者原则上应担任高水平大学副教授及以上职位或其他相应职位;国内应聘者原则上应担任教授或相应职位3年以上;

4.胜任核心课程讲授任务;

5.学术造诣高深,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果;

6.对本学科建设具有创新性构想,具有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内、国际先进水平的能力;

7.注重学术梯队建设,能带领一支创新团队协同攻关;

8.聘期内每年在受聘高校工作9个月以上。

第十六条创业型特聘教授招聘条件:

1.热心为受聘企业服务,社会责任感强,学风严谨;

2.一般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年龄45周岁以下;

3.在产学研第一线工作,拥有重要核心技术和重大科研成果。成果具有较大开发潜力和经济效益;或在国际或所在国知名企业担任中、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4.聘期内每年在受聘企业工作9个月以上。

第十七条主讲教授招聘条件

1.科学道德高尚,富于合作精神;

2.长期在高校从事本科专业教学工作,承担过本科专业基础课或专业课程主讲任务。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3.国外应聘者应担任高水平大学助理教授及以上职位或其他相应职位;国内应聘者应担任教授或相应职位5年以上,获得过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者曾担任过国家精品课程负责人;

4.聘期内每学年在受聘高校系统主讲1-2门本科课程。

第十八条楚天学子招聘条件

1.科学道德高尚,富于合作精神;

2.在世界排名前100位的大学获学士或以上学位,或在前述高校和国外著名研究机构任职1年以上并获突出成果,年龄40周岁以下;

3.能独立完成教学和科研工作;

4.在受聘学校全职工作。

第四章  聘任程序

第十九条教育厅每年受理一次楚天学者岗位申请。高校应于每年4月底以前向教育厅提出设岗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教育厅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审定,并向社会公布岗位。

第二十条高校根据岗位具体要求,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每个岗位成立由7名以上知名专家组成的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校外专家不少于一半。

第二十一条高校择优确定推荐人选,并按要求与人选协商确定聘期目标任务及配套措施。

第二十二条高校于每年4月、10月底以前向教育厅报送人选推荐材料、聘期目标及拟提供的配套措施。教育厅组织评委会对荐报人选进行评审。对特殊、紧缺人才进行适时、特殊评审;对部分学科尚未设岗的,有符合条件的优秀人选,可直接申报楚天学者。

第二十三条教育厅对评审通过的拟聘人选公示两周,公示无异议的,发文确认。高校与其签订聘任合同,报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高校申报材料中一经发现、核实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教育厅将暂停其推荐资格,取消人选评审资格。

第五章  支持方式

第二十五条楚天学者资助标准:讲座教授每人每月人民币2万元;特聘教授每人每年30万元(特聘教授当中,若为院士、973计划首席科学家、国家科技奖励一等奖获得者、学科排名世界前100名国外高校教授等学术大师级高端人才,或为国际著名企业的高级研发人员,在国际上本学科领域、本行业有重大影响者,每人每年50万元。特聘教授在岗位上工作不满九个月的,资助经费以讲座教授资助标准按月核算);主讲教授每人每年5万元;楚天学子每人每年5万元。经费发放具体办法,由高校制定。特聘教授、楚天学子同时享受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省属高校楚天学者资助经费由教育厅按标准全额拨付,部委属高校按50%拨付。

第二十七条高校须为聘任的楚天学者配套必要的教学科研经费,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二十八条教育厅和高校支持楚天学者申请国家、省重大教科研项目,并通过项目牵引组建创新团队。

第六章考核管理

第二十九条高校与楚天学者通过签订聘任合同和工作任务书的办法明确聘任双方的责、权、利关系。

第三十条楚天学者实行聘期目标管理,高校应加强对其年度、中期、届满考核。

教育厅定期对高校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楚天学者履职情况和学科发展情况进行期中和届满考核评估。考核结果与教育厅对高校高层次人才支持项目、经费挂钩。

第三十一条高校每年12月中旬前对本校受聘的楚天学者实际在岗工作时间、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报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楚天学者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高校提出处理意见,经专家评审委员会批准后,由教育厅撤消其楚天学者称号,由学校与之解聘,停发并追回已发放的相应资助经费:

1.未能履行岗位职责;

2.有弄虚作假行为;

3.违反学术道德规范;

4.违反法律等。

第三十三条已受聘教育部长江学者或其它省(市)、高等学校特聘教授,聘期内不得再申报楚天学者。楚天学者在受聘期内不得再受聘其它省(市)、高等学校特聘教授。

第三十四条楚天学者在聘期内一般不得担任高校校级领导职务或调离受聘岗位。对因特殊原因担任领导职务或调离受聘岗位的特聘教授,教育厅将从其担任领导职务或调离之日起停发其特聘教授资助经费。

第三十五条设立楚天学者成就奖,对受聘期间做出重大成就的楚天学者给予奖励,以奖励自然科学研究为主,每3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原则上设一等奖1名,奖励人民币10万元;二等奖4名,每人奖励人民币5万元。

第三十六条楚天学者聘期届满,可续聘一个周期。需续聘者,由高校报教育厅批准。续聘期间资助经费由学校自筹,获得楚天学者成就奖的,续聘期间资助经费按照第二十五条规定由教育厅拨付。

第七章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楚天学者计划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教师管理处负责楚天学者计划日常组织管理工作。

 

转载自湖北师范大学人事处:

         http://www.rsc.hbnu.edu.cn/2014/0403/c1326a20110/page.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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