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完善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制度,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客观公正地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审经责发[2014]102号)、《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教财[2016]2号)《湖北省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实施暂行办法》(鄂审经责发[2008]9号)、《湖北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鄂办发[2013]25号)文件精神,及《湖北师范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学校任命或聘任的负有经济责任的处级干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财务管理状况,以及有关经济活动与国有资产管理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或领导责任,以及其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所进行的监督、检查和评价行为。
第五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应当依法接受监督,在任职期间、任职届满,或任职期内因工作调动、免职、辞职、退休等原因离开现岗位,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章组织协调
第六条 学校设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七条 组长由主管内部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纪委监察处、组织部、审计处等部门为成员单位。
第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 审议经济责任审计相关制度,报校党委常委会批准后实施;
(二) 指导、监督、检查学校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出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具体意见,研究阶段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原则和工作重点;
(三) 讨论并确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和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调整事项;
(四) 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运用情况;
(五) 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每年末,由组织部门提出下一年度拟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领导干部名单,领导小组结合领导干部实际情况以及审计人员状况,确定下一年度的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报党委常委会批准后,纳入审计处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审计内容
第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主要针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或部门财务收支的情况和资产管理情况,包括对本单位(部门)财务收支、内部控制制度建设、重大经济决策、财务管理中应承担的责任和资产管理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领导干部是否贯彻执行有关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依法履行财务管理职责的情况;
2、单位管理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以及制度执行情况;
3、单位财务核算是否符合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会计信息是否真实、完整,有无账外账、“小金库”等问题;
4、单位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
5、单位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
6、 单位财务收入状况,是否依法组织收入,是否完成收入目标,收入上缴学校财务情况,有无隐瞒、截留收入、“乱收费”等问题;
7、单位财务支出状况,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合法、合规,有无弄虚作假、滥发财物、损失浪费等问题,以及支出效益等情况;
8、单位重大经济决策程序是否科学、民主,投资效果如何,有无失误并给学校和单位造成经济损失;
9、单位资产的使用、管理和保值增值情况,有无浪费和重大损失;资产收益是否上缴学校,有无擅自出租、出让学校资产问题;各种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验收、报增、调拨、维修、报废、回收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10、债权债务、所有者权益是否清楚真实,有无经济纠纷和遗留问题;
11、单位工程招标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合法,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如何;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采购是否进行论证,使用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12、签订的协议、合同是否合法合规,执行结果如何,有无损害学校权益的问题;
13、任期经济目标、上交任务完成的情况;
14、领导干部本人遵守财经法规和廉政准则情况,是否有贪污受贿、侵占国家财产、挪用公款、公款私存、索要或收取回扣和铺张浪费等违法违纪行为;
15、群众反映的重要经济问题情况;
16、其它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一条 经济责任年限以任期为主,必要时可延伸至其他年限,已离任的领导干部对其任期内的经济管理行为仍负有责任。
第四章职责权限与义务
第十二条 在经济责任审计中,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所在单位(部门)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 依照有关规定要求有关审计人员回避;
(二) 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反映的情况,作出书面解释或提出书面意见;
(三) 对审计结果有异议的,可按程序提出申诉;
(四) 及时提交下列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书面材料:
1、有关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2、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经济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
3、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4、审计需要的其他资料。
(五) 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六) 审计实施过程中需要了解情况的协助与配合;
(七)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十三条 审计处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有以下权限和义务:
1、提请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所在单位(部门)提供上述与经济责任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2、提请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予以协助,或提供与经济责任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协调解决审计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3、若发现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部门)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湖北师范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时作出审计处理决定;
4、在审计中,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保持职业谨慎,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
5、对在审计工作中知悉的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业务活动和经济活动秘密,审计处和审计人员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四条 学校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协助并配合审计处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五章经济责任审计程序
第十五条 组织部拟订审计计划。组织部按照校内二级单位年度领导班子换届和领导干部调整计划向领导小组提交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干部名单,并出具委托书。因工作特殊需要进行干部岗位调整、工作调动,组织部也可直接向审计处委托审计任务。
第十六条 审计处制订审计实施方案。根据组织部的委托,审计处制定审计实施方案,成立审计组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
第十七条 送达审计通知。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或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通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特殊情况下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第十八条 审前准备。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或部门应当按照审计处要求,及时、如实地提供有关资料;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要求,撰写述职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送交审计组。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承诺,并在承诺书上签字、单位盖章。
第十九条 召开审计进点会。审计组组织在被审计干部所在单位召开审计进点会。被审计干部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专业骨干等必须到会。人数较少的单位必须全员参加。会议由审计组组长主持,议程包括被审计干部个人述职,与会人员评议,现场问卷调查等。
第二十条 实施审计。审计组审查送审资料,审核单位财务收支资料,及其他审计程序。
第二十一条 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由审计组撰写,审计报告内容包括:审计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基本情况、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个人履行经济管理职责和廉政条例的情况及存在的问题、个人经济责任的确定,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存在问题的整改建议。
第二十二条 征求意见。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分别征求领导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学校有关领导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干部及所在部门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视为无意见;审计组须对反馈意见进行审定。
第二十三条 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审计处结合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的反馈意见,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处要对审计过程进行检查督导,并对审计报告进行审定。
第二十四条 审计报告由审计处处长签发,并报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审计报告报送组织部。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审计中发现的有关学校现行制度或制度执行方面的问题,审计处应以《审计建议书》的形式,及时通报有关职能部门。
第二十六条 对于被审计领导干部或其所在单位(部门)需进一步核查的事项,或发现存在违法违纪违规的问题,审计处应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移交学校相关部门处理。需要延长审计时间的,应向组织部作出解释。
第二十七条 领导干部对审计报告持有异议,在收到报告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可向审计处提出申诉;审计处应自收到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决定。领导干部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向领导小组申请复议。
第二十八条 对于未能列入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的有关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部门),应进行经济责任履职情况的自查活动,由组织部向审计处送达委托书,审计处对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部门)开展自查提出要求。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审计处提交任期履行经济责任的述职报告,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经济责任履职情况述职。
第二十九条 每年末,审计处负责将有关审计实施的所有成果文件和审计检查的有关材料,整理成卷,送学校档案馆归档保管。
第六章审计评价和责任界定
第三十条 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标准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在审计报告中对被审计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评价,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三十一条 审计评价既要肯定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主要工作业绩,也要指出履职过程存在的主要问题,其应遵循的原则是: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审计评价与审计内容相统一。
第三十二条 审计报告应区别不同情况,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负有的责任作出界定。
(一) 直接责任,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1、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2、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部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向学校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申请复议;
3、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4、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5、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二) 主管责任,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1、除直接责任外,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2、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三) 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七章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本人档案。
第三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部门)应充分利用审计结果,根据审计意见和建议实施整改工作,并及时将整改结果反馈审计处。
第三十五条 审计处对于审计中发现的涉及学校管理层面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或苗头性现象,应从体制、机制和制度上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以综合报告或专项报告的形式上报学校领导。
第三十六条 组织部、纪委监察处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并以适当的方式反馈审计处。
第三十七条 其他审计结果运用工作,由领导小组负责统一协调。
第三十八条 有关职能部门应按照领导小组的决议,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充分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实施整改或督促整改,并以适当方式反馈领导小组。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并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第八章审计责任
第四十条 审计组依法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不得拒绝、阻碍,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干涉。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必须按照审计要求及时提供审计资料,如实介绍有关情况,全面客观地撰写履行经济责任的述职报告,并对提供审计的各种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签署承诺书。
第四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或有关职能部门若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资料的,或者有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等行为的,审计处可会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向学校提出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等建议;涉嫌犯罪的,应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审计发现的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在审计处职权范围内可做出处理、处罚决定;对超出审计处职权范围的,应及时向学校组织、纪检监察部门汇报。
第四十三条 审计组及其成员必须遵守国家审计法规和审计制度,严格按审计工作程序,采取适当的审计形式进行审计。审计人员履行职责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回避制度。
第四十四条 审计人员若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被审计单位秘密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章附 则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审计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领导小组另行说明。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湖师发〔2004〕92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