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市州审计机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者:审计处发布时间:2023-06-06浏览次数:10

湖北省市州审计机关领导干部

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州审计机关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湖北审计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湖北省市州审计机关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是指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审计局正职领导干部、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通过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并督促整改,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切实履职尽责。

第四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党政同责、同责同审的原则,以任中审计为主,可以采取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的方式。每五年对全省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审计局领导干部实现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

第五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计划草案由省审计厅人事处提出,报经厅党组会议审议决定后,纳入省审计厅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原则上结合市州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一并组织实施。审计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如需调整,由厅人事处商综合处提出调整建议,报厅党组会议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承担市州审计机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处室(以下简称项目承担处室)由厅人事处负责安排。项目承担处室应当依照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制定审计工作方案,组成审计组。审计程序和审计内容执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等业务文书由厅长签发,以省审计厅的名义出具。

第八条 项目承担处室应当将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

第九条 项目承担处室应当将审计结果报告提交厅人事处,由厅人事处抄送当地党委组织部门和驻厅纪检监察组。

第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情况,可以作为省审计厅综合检查的内容,纳入省审计厅相关报告。

第十一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应当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60日内,将整改结果书面报送项目承担处室,抄送厅人事处和驻厅纪检监察组。

第十二条 审计结果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和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厅人事处可以根据审计结果确认的相关事实,按照有关规定,建议当地干部管理监督部门对相关人员作出处理。

第十四条 厅人事处应当及时将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报告省审计厅党组,并商当地党委组织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将审计结果报告及审计整改报告存入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处室应当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建立审计发现问题台账管理和整改销号制度,配合有关部门落实问责制度。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的有关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本规定未予明确的,依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省审计厅有关业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中,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按照有关规定问责和处理;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由纪检监察等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事项进行审计;

(二)不如实报告和依法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

(三)利用审计职权办理个人事项或与审计工作无关事项;

(四)违反省审计厅廉政、保密和宣传的有关规定;

(五)其它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市州审计机关可以参照本规定,制定对下一级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审计厅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厅人事处承担。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Baidu
map